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章 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六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
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或者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匣箱内。
第六十七条
行灯和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六十八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六十九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每座工业锅炉都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七十二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和水压试验制度,并且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司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七十五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七十六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设施。
第七十七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七十八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它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七十九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八十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八十三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八十四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取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八十五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许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车的支架。
第八十七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八十八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八十九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检修。
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九十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工规程。
第九十二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九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九十四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站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九十六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
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本规程有关爆破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一百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章
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且要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对下列工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一) 架子工: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
(二)
砌砖工: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胶的线手套。
(三) 不使用卡砖器的搬砖工:供给手垫。
(四) 抹灰工:供给套袖、手套、风镜。
(五)
喷灰工:供给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鞋盖。
(六)
淋筛、合白灰工: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口罩、手套、披肩头巾。
注: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劳动部颁发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目前都按各地的现行标准执行。
(七)
混凝土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工:分别供给围裙、手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
(八) 石工:分别供给防护眼镜、口罩、帆布手套。
(九)
打桩工:供给手套、裹腿。
(十) 水磨理石工和电磨理石工: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石工加发绝缘手套。
(十一)
水暖工:供给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时候供给工作服、胶靴、口罩。
(十二) 钢筋工:供给帆布手套、垫肩、帆布围裙、口罩。
(十三)
白铁工:供给手套、围裙。
(十四) 油漆工和喷漆工:油漆工供给带袖围裙、手套;喷漆工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五)
扛挑工: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水泥、石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巾、口罩、风镜、鞋盖、长袖手套。
(十六) 木工:分别供给套袖、围裙。
(十七)
电锯工:供给口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
(十八) 挖土机、平土机、推土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九)
电气操作工: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线手套、风镜、套袖、裹腿等。
(二十)
钳工、铆工、焊工、锻工、起重工: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工作完毕后必须洗澡。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
(一)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的工人。
(二) 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三)
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应该供给胶靴,在深水工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皮工作服。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规程内未提出的工种),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程制订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