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施工一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日期: 2006-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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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施工一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企业:
1、
企业近五年承担过2项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三星级宾馆或公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总会计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总经济师。
3、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装饰设计(建筑或工艺美术)、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 企业具有一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五人。
5、 企业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6、 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1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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