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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作者来源日期: 2006-11-23 浏览次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 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承接装 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
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 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 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 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 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 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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